(2017)渝0233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陶远奎周宗秀与重庆市江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远奎,周宗秀,重庆市江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757号申请执行人:陶远奎,男性,汉族,1973年09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周宗秀,女性,汉族,1973年0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863403。法定代表人:张复仪。本院在执行陶远奎、周宗秀与重庆市江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助理审判员 乐 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红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