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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同国与刘忠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同国,刘忠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537号原告:赵同国,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允,成武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忠元,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君,成武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同国诉被告刘忠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鲁1723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刘忠元不服判决,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6)鲁17民终2995号民事裁定,认为一审送达程序不合法,影响了刘忠元诉讼权利的行使,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同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元,由原告赵同国负担。审 判 长  刘昌军审 判 员  王胜香人民陪审员  刘守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春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