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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于大龙、郭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大龙,郭坤,袁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229号申请执行人:于大龙,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郭坤,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袁霞,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申请执行人于大龙与郭坤、袁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765号民事调解书,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郭坤、袁霞偿还于大龙借款120000元,原告于大龙自愿放弃利息(偿还方式:被告郭坤、袁霞自2014年11月趣每月偿还原告于大龙1500元,自2015年12月起每月偿还原告于大龙3500元至借款全部还清)。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坤、��霞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大龙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以上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郭坤、袁霞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10日内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劵和支付宝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郭坤、袁霞是孤岛采油厂职工,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郭坤、袁霞的工资收入;经向东营市河口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土地和房产等不动产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刘万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执行人仍有未实现债权120000元。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于大龙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刘万成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河民初字第7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卫 青审判员 张 红 卫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