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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玉龙与陆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龙,陆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7执98号申请执行人张玉龙,汉族,镇原县邮政局职工,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陆地,汉族,镇原县电力局城区所职工,住甘肃省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16)甘1027民初1131号张玉龙与陆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地请假外出,其在中国工商银行镇原县支行的卡已冻结,家中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玉龙亦未提供执行线索,其同意暂缓执行。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7民初1131号张玉龙与陆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进先审判员  脱生军审判员  胡永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家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