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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02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河源市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健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源市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健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02民初840号原告:河源市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文明,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健生,男。本院受理原告河源市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健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源市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源市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赖伟东代理审判员  邓春兰人民陪审员  邓贵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慧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