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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8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谢国钦与郭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钦,郭永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8547号原告:谢国钦,男,汉族,1954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蒙其焕,系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永祥,男,汉族,1975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谢国钦诉被告郭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国钦的委托代理人蒙其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永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国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且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14日的借款利息3000元,2017年1月15日至法院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支付利息(暂计至2017年6月6日借款利息为11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借给被告100000元,当时约定借款期为6-12个月,每月支付利息2000元,被告自愿以工资抵偿借款,并将工资存折交由原告保管,直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2015年1月8日被告再借原告现金10000元,2015年3月21日又借原告现金10000元,三次共借款120000元。被告借款后,原告通过被告工资存折取款及被告归还现金,共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元,双方于2016年1月14日进行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并立下借条为据,承诺每年利息为3000元,直至本金还清为止。还款期间的余额也按年利率5%计算。被告立下借条后,经原告多次追收借款本息,被告均拖欠不还,并重新申领了工资存折,致使原告收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借款证明、借条、转账凭证,本院均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9月30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10万元。同日,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得现金10万元,借用期为6-12个月,每月给付利息2000元,另备注被告自愿以工资抵偿借款,工资簿由谢国钦保存,直至还清借款及利息为止,并附粤Y×××××号车作为抵押。原告持有被告郭永祥名下80010000717604870账户的存折原件,并当庭称从未保有过粤Y×××××号车。2015年1月8日,被告郭永祥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得现金10000元。2015年3月21日,被告郭永祥出具《借款证明》,内容为“郭永祥因急需现金周转,向谢国钦再借壹万元。2015年3月21日止,一共借得120000元。”2015年3月24日,原告从被告郭永祥名下80010000717604870账户的存折支取了现金10000元。被告郭永祥归还过借款利息及借款本金。2016年1月14日对上述借款进行结算后,被告郭永祥重新出具《借条》,内容为:“郭永祥因现金周转困难,向谢国钦借得65000元,定于每年利息为叁千元,直至本金还清为止,还款期间的余额也按年利率5%计算。”原告以被告郭永祥在2016年1月14日之后未归还过本息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郭永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有借条为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原告的诉请进行抗辩,也未举证证明其还款情况,故本院采信原告所称,确认被告郭永祥在2016年1月14日之后未清偿过借款本息。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原告的起诉视为向被告主张还款的权利,被告郭永祥应归还借款本金65000元给原告,并应按照约定以6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自2016年1月15日至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计付利息给原告。被告郭永祥经传票传唤无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永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国钦归还借款本金65000元,并应以65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5%自2016年1月15日至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计付利息给原告。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永祥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谢国钦已预交的受理费76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妙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