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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林与被执行人王永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林,王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XX林,男,1956年10月21日生,满族,保管员,住北镇市。委托代理人:吴继文,女,1979年5月26日生,满族,职员,住北镇市.被执行人:王永贵,男,1963年8月1日生,满族,无业,住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镇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2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卜义利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