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11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邓玉华、周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玉华,周成,解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1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玉华,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周成,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被执行人解立,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42012319720918529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4民初11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周成、解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成、解立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斌二O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