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恢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科巢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与陈少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科巢轻钢房屋有限公司,陈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恢336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科巢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得胜工业区横一路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6431617K。法定代表人:王文兵。被执行人:陈少杰,男,汉族,1986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科巢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少杰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3001.75元及以该款本金从2011年12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日息千分之一计算的滞纳金予申请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820.0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佛南法里执字第154号。案经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终结本次执行。2017年2月14日,申请执行人第一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粤0605执恢336号,应收执行费845.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无法在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进行身份验证,本院未能将被执行人陈少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陈少杰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打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执恢336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朝辉执行员 黎瑞平执行员 巫柳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锐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