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垣(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驰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垣(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驰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4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垣(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88号A区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191350206065864379W。法定代表人:陈建欧,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曦、周金雨,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市驰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西郭库区4号仓库。法定代表人人:马阿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天垣(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驰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将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XX号厂区内西北角B8场地及建筑物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共197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