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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4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翟云辉与王本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云辉,王本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4252号原告:翟云辉,男,1958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岔路口镇桥头村后平屯*组。被告:王本德,男,1976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五台乡恒兴村三社9队。原告翟云辉与被告王本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翟云辉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云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计118.00元由翟云辉负担。另118.00元返还翟云辉。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翟云辉。审判员  赵希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