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终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媛郗侮辱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媛郗
案由
侮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496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张媛郗,女,198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公恩,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媛郗因诉被告人邱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刑初680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张媛郗指控被告人邱某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的证据不足。自诉人所提刑事自诉缺乏罪证,不符合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对张媛郗的自诉,不予受理。裁定后,自诉人张媛郗不服,向本院上诉称,双方系普通同事,经短暂交往,2017年2月14日晚11时许,邱某主动提议与张媛郗某,张媛郗认为双方认识不久,拒绝与邱某开房,但被邱某骗至邱某住处,邱某对张媛郗动手动脚,猥亵侮辱张媛郗身体,张媛郗气愤中抬手打了邱某几个嘴巴,邱某不仅不停止卑鄙下流行为,还掐住张媛郗脖子并暴力殴打,致张媛郗眼镜被打碎。张媛郗呼喊救命,邱某怕罪行被邻居听到,将张媛郗按倒在床,用被子捂张媛郗脸、疯狂暴打,张媛郗拼命喊叫、用脚踢床、挣脱反抗,均无济于事。该事实有张媛郗提交的录音及张媛郗在汉中门派出所的报警记录、询问笔录及邱某的询问笔录为证。邱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立案。张媛郗2017年3月上旬向汉中门派出所报警,并做报警登记及笔录,该所还传唤邱某做笔录,但因该所久拖不决,张媛郗2017年5月上旬又找民警,被口头告知不予立案、可提起刑事自诉,其可配合提交犯罪证据。张媛郗遂向一审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罔顾事实、枉法裁定,侵犯了张媛郗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的案件范围,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且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提起的刑事自诉缺乏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故原审法院据此对其提起的刑事自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