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任立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立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3刑初18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立军,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立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代彬清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高阳担任检察记录。被告人任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立军于2015年、2016年冬季,多次到舒兰市×街×村一社附近×林场林区,盗窃已伐倒的树木。经测量及鉴定,被告人任立军盗窃林木共计33.1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021.00元。案发后,被告人任立军已全部退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任立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任立军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的证言,案件提起、侦查终结、抓获经过、户卡信息、综合材料、任立军家木头丈量情况及工作说明、指认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立军违反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国有木材,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立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任立军所盗木材是用于家庭生活,并已全部返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任立军犯罪情节较轻,经舒兰市社区矫正教育中心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立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世勇审 判 员 张春阳人民陪审员 王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警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