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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6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6412号原告:王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君,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芹,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2。被告:王某3。被告:王某4。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忠,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5。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忠,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秦 征审 判 员  宋 健人民陪审员  史亚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晓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