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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林涛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涛,陈顺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林涛,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陈顺毛,男,195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关于林涛与陈顺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4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林涛于2017年2月1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顺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林涛借款本金33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款项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190元。本院在执行期间内,通过对被执行人陈顺毛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顺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我院已将被执行人陈顺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玉荣审 判 员  罗 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