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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刑更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蔡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刑更209号罪犯蔡伟,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海南省澄迈县中兴镇中兴卫生院。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肇庆铁路运输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肇铁法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蔡伟不服,提出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广铁中法刑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2029年2月25日止。罪犯蔡伟于2015年1月8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蔡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蔡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蔡伟自2015年4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考核23个月,共获得4个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蔡伟应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尚未履行。又查明,罪犯蔡伟自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服刑期间,在监狱内累计消费人民币8917.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87.71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消费台账清单、消费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蔡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结合罪犯蔡伟犯罪的具体情节、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以及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本院扣减减刑幅度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2028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彩燕审判员  王再燕审判员  陈杨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