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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56汤彬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彬彬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刑初5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彬彬,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邳州市。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2月28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8月2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7月2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彬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相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彬彬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间,被告人汤彬彬在QQ聊天中了解到购买假冒高档香烟的渠道后,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汤彬彬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苏烟、中华、黄鹤楼等香烟,仍多次予以购买后对外销售,销售金额累计6万余元。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汤彬彬在邳州市运河镇建设北路聚宝花园小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供了认定上述事实的全部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彬彬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彬彬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其触犯法律的行为深表后悔,请求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间,被告人汤彬彬在QQ聊天中了解到购买假冒高档香烟的渠道后,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汤彬彬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苏烟、中华、黄鹤楼等香烟,仍多次予以购买后对外销售,销售金额累计6万余元。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汤彬彬在邳州市运河镇建设北路聚宝花园小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扣押的“中华”牌香烟、韵达快递单等物证,被告人汤彬彬的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账单明细、前科材料等书证,被告人汤彬彬的供述与辩解笔录,证人刘某、丁某、沈某等人证言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汤彬彬当庭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彬彬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汤彬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彬彬曾因聚众斗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新罪,虽不构成累犯,但主观恶性较大,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彬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两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开始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颜茂苏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楚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