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刑更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王彦贪污罪刑罚变更决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琼01刑更25号罪犯王彦,男,194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中专文化,原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办事处书记兼主任,捕前住洋浦管理局宿舍。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0日作出(2002)浦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彦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被告人王彦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5日作出(2003)琼刑抗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彦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王彦于2004年7月26日入监服刑。罪犯王彦在服刑期间,于2006年11月20日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0月22日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1年3月22日获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4月26日获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12月21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罪犯王彦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将(2017)海口狱假字第1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退回海南省海口监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