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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沧州金路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建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金路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建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367号原告:沧州金路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6920677318,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法定代表人:孙金路,系公司经理。被告:江西建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919046-3,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法定代表人:陈刚,系公司经理。被告: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79127237C,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程向辉,系公司经理。沧州金路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建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沧州金路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沧州金路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498元,减半收取计4249元,由沧州金路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立正审 判 员  张 欢人民陪审员  哈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