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7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芸霞等与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芸霞,平伟年,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9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芸霞,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平伟年,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以上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大街1号209室。法定代表人:杨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龙,北京国宏(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晶,北京国宏(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芸霞、上诉人平伟年因与上诉人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46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张芸霞、平伟年于第一审程序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张芸霞、平伟年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未作审理,在二审期间双方均坚持己方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464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芸霞、平伟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0元与上诉人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蒙 瑞审 判 员 尚晓茜代理审判员 霍思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胡 婧书 记 员 赵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