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刁雄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刁雄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926号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蝴蝶山路58号C区商业综合楼**栋****号。法定代表人:梁军,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引慧,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生,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被告:刁雄兵,男,1972年7月6日生,住柳城县,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刁雄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晓白人民陪审员 张燕华人民陪审员 覃凤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芳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