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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8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桥县飞飞杂技演出有限公司、安徽茗香缘贸易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桥县飞飞杂技演出有限公司,安徽茗香缘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8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吴桥县飞飞杂技演出有限公司,男,1953年5月16日出生,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法定代表人李文和。被执行人安徽茗香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1号御景湾4栋115号法定代表人:郭荣。吴桥县飞飞杂技演出有限公司申请安徽茗香缘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吴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8民初39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桥县飞飞杂技演出有限公司于2017-3-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吴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8民初398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振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