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刑更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文瑞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文瑞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2389号罪犯高文瑞,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中专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文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23年9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2017)中狱减字第366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钟继兰、李某1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欧传霞担任法庭记录。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柳州市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韦某、邓某,刑罚执行机关代表李某2、周某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文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高文瑞的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及庭审活动程序合法,未发现不当之处。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文瑞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至2017年2月获奖励分247.27分;获2014年度表扬、2015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高文瑞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文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文瑞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3年5月7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