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1执45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沧州兴全枣业有限公司、毛杰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兴全枣业有限公司,毛杰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457-01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兴全枣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崔尔庄镇崔尔庄村,组织机构代码91130921784057514E。法定代表人:施炳全,经理。被执行人:毛杰轩,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沧州兴全枣业有限公司与毛杰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毛杰轩名下的鲁A×××××吉利美日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殿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