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齐国占、张艳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国占,张艳华,刘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790号申请执行人:齐国占,男,汉族,1973年7月1日出生,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张艳华,女,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刘学勇,男,汉族,1969年6月25日出生,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国占与被执行人张艳华、刘学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17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