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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9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卫诉五被告及第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孙厚兴,王燕春,王璐璐,孙英桥,孙婧袆,孙雨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9421号原告:刘卫。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虎。被告:孙厚兴。被告:王燕春。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璐。被告:王璐璐。被告:孙英桥。法定代理人:王璐璐。被告:孙婧袆。法定代理人:王璐璐。第三人:孙雨桥。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刘卫诉五被告及第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申请,仅请求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均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其余受理费人民币689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杨晓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颖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