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赵培刚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培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23刑初138号公诉机关东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培刚,男,1986年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户籍所在地东平县。2011年5月19日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东平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7年1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王鲁平,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泰东检公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培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张永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灵光、解思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陈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永强及其诉讼代理人张某1、陈阔,被告人赵培刚及其辩护人王鲁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5日16时许,在东平县东平街道办事处明馨园小区,吕某2、吕某1、被告人赵培刚等人因索要工程款一事和张某1、张永强、王某等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的过程中,赵培刚用右手将王某的鼻部打伤,经鉴定,王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张永强腰部损伤构成轻微伤。2017年1月12日,经民警电话传唤,赵培刚到东平派出所接受讯问,为证实以上指控,公诉人并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赵培刚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张永强等人的证言,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赵培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培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事发当日被害人王某在相互谩骂期间用手扇赵培刚,继而互殴,至王某受伤,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应对其从轻处罚;赵培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5日16时许,张某1电话告知吕某2去其家结算工程款,在东平县东平街道办事处明馨园小区张某1居住的楼下,吕某2、吕某1、被告人赵培刚等人和张某1、张永强、王某等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赵培刚用右手将王某的鼻部打伤。经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王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张永强腰部损伤构成轻微伤。2017年1月12日,经东平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赵培刚到东平派出所接受讯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的主要事实。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赵培刚的家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张永强自行达成协议,由赵培刚赔偿王某、张永强经济损失30000元,已即时履行,王某、张永强对赵培刚的行为表示谅解,申请撤回对赵培刚的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培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张永强、吕某1、吕某2、杜某、陈某、张某2、冯某、赵某、张某1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撤诉申请书,现场监控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培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赵培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发表的被害人负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赵培刚与王某的行为对矛盾激化均起了一定作用,并存在互殴行为,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张永强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培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栾启虎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尹新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士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