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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卞静与徐云青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卞静,徐云青,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27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卞静,女,198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开放大道27号汽配城8113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云青,男,1967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审第三人: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西环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碧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卞静因与被上诉人徐云青、原审第三人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3民初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卞静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卞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卞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725元,减半收取5362.5元,由上诉人卞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伟平审判员  杨曦希审判员  荀玉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