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司红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司红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058号罪犯司红军,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8)金刑初字第690号刑事判决,认定司红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7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7月31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对司红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8月31日对司红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司红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抢劫罪:2006年10月至2007年8月,司红军在郑州市区采用暴力手段抢劫5起,抢得现金、手机、项链等物价值共计2110元。抢夺罪:2006年5月至2007年1月,司红军在郑州市区趁人不备抢夺5起,抢走现金、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6270元。盗窃罪:2005年11月至2007年9月,司红军在郑州市区盗窃9起,盗得电动车、现金、手机等物品价值共计8504元。抢劫、抢夺系自首。罪犯司红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10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获得表扬。自2015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一般一次、良好一次、优秀二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司红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司红军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