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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初08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袁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袁金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08769号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义乌街今日嘉园13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叶月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赖月梦,女,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员,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袁金梅,女,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袁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金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妍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