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7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特克斯县宋保国砖瓦厂与伊犁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特克斯县宋保国砖瓦厂,伊犁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7民初943号原告:特克斯县宋保国砖瓦厂,经营场所:特克斯县齐勒乌泽克乡牧业四队。经营者:宋保国,男,1952年1月9日出生,汉族,该厂厂长,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五原街福泰巷*栋*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岭,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该厂员工,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崔尔庄镇前均庄村***号,现住新疆特克斯县宋保国砖瓦厂院内。被告:伊犁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住所地:伊宁市解放西路256号。负责人:赵子健,男,出生年月不详,族别不详,职业不详,住址不详。原告特克斯县宋保国砖瓦厂与被告伊犁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特克斯县宋保国砖瓦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特克斯县宋保国砖瓦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强晓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