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1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介良、李书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介良,李书萍,王凤层,潘树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1478号之一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吴江波,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丽、张建龙,该社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介良,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李书萍,女,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王凤层,女,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潘树民,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介良、李书萍、王凤层、潘树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作联社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7元,减半收取2143.5元,由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齐国章人民陪审员 焦程谦人民陪审员 张灵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