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强、王荣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王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555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王荣海,男,汉族,1968年5月30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强与被执行人王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岱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3月19日扣划被执行人王荣海22000.00元,于2012年11月26日扣划被执行人王荣海40000.00元,于2013年10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王荣海38000.00元,于2014年扣划被执行人王荣海35000.00元,于2015年3月6日扣划被执行人王荣海27000.00元,于2015年8月31日扣划被执行人23000.00元,于2016年5月5日扣划被执行人王荣海52000.00元,于2016年7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王荣海59000.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岱民初16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修凯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少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