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邹筱琦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筱琦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457号罪犯邹筱琦,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族,大学文化,原户籍地江苏省无锡高新区,现在地无锡市梁溪区。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新刑二初字第0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筱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二万元及价值人民币二万四千六百元的寅虎金条一根、北京奥运金币一套、历届奥运会会徽金章一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7月17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锡刑执字第046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月21日止。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君、书记员曹某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丁山监狱指派警官杜某、钱可心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邹筱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邹筱琦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邹筱琦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邹筱琦原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对邹筱琦可适用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邹筱琦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邹筱琦自上次减刑以来二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邹筱琦已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家属担保、司法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财产性判项的缴纳单据、无锡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邹筱琦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筱琦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林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