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3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柏现向、赵影等与黄俊宇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现向,赵影,柏某1,柏某2,黄俊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执38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柏现向,男,1952年8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 申请执行人:赵影,女,1979年4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 申请执行人:柏某1,男,2000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 申请执行人:柏某2,男,2008年5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黄俊宇,男,1991年12月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柏现向、赵影、柏某1、柏某2与被执行人黄俊宇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刑初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2395.00元等费用��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振 宇 审 判 员 白 田 甜 代理审判员 黄 泽 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