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7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全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奥成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全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奥成精密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7563号原告:杭州全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号(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商务楼5038室)。法定代表人:闫新东。委托代理人:方森潮,公司员工。被告:杭州奥成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向阳村。法定代表人:徐晓秋。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全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奥成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全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全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全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汪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