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4民初4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思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思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4438号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70号。法定代表人:陈为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毅、梁辉,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思思,女,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思思为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长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莹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