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4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钱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4181号原告:钱某,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孝胜,庐江县泥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钱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判员 方迎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