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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索大川与周海军、李芬、巴中市神峰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大川,周海军,李芬,巴中市神峰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487号原告:索大川,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4日,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国成,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3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系原告索大川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志,住四川省旺苍县嘉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海军,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7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谢洪县,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李芬,女,汉族,生于1982年2月16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巴中市神峰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李素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军,四川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索大川与被告周海军、李芬、巴中市神峰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索大川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索大川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大川撤诉。本案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索大川负担。审 判 长 魏 东人民陪审员 青 琼人民陪审员 张洪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