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隆森与杨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隆森,杨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438号申请执行人:陈隆森,个体户。被执行人:杨竹,农民。申请执行人陈隆森与被执行人杨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鄂0323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隆森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杨竹的财产进行调查后查明杨竹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隆森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杨竹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鄂0323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重新向有���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贤林审判员 南金俭审判员 胡克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奇附:本裁定适用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