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破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八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加翌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八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加翌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破申4号申请人:上海八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胡培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根清,上海市静安区大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师工作者。被申请人:加翌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邱慧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八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加翌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申请人上海八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做出(2015)黄浦执字第6630号《移送决定书》,将被申请人加翌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八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作为被申请人加翌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的身份确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加翌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上海八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加翌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顾文凯审判员 蒋 骏审判员 曹 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薇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