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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周永华华登惠、叶集试验区安通农用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登惠,叶集试验区安通农用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123执1473号被执行人华登惠,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叶集试验区安通农用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试验区金叶路(老农机局楼下),组织机构代码:314505000003088。法定代表人李中祥。本院在执行周永华;周羽飞;郑云生与华登惠、叶集试验区安通农用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叶集试验区安通农用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或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叶集试验区安通农用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罚款5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