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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肖义旭与什邡市长兴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义旭,什邡市长兴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989号申请执行人:肖义旭,女,生于1975年7月24日,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什邡市长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邹杨,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民终2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长兴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8454.5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令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