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执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姜军与舒兰市吉舒小魏蔬菜干鲜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保85号申请保全人:姜军,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保全人:舒兰市吉舒小魏蔬菜干鲜店,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经营者:李玉萍,女,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保全人姜军与被保全人舒兰市吉舒小魏蔬菜干鲜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了(2017)吉0283民初1374号民事裁定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裁定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3民初1374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汝成审判员 赵海涛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