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朱发晏与陈治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发晏,陈治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398号原告:朱发晏,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才,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成伟,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治国,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原告朱发晏诉被告陈治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发晏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发晏自愿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发晏撤诉。本案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朱发晏负担。审判员 叶应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佶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