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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朱发晏与陈治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发晏,陈治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398号原告:朱发晏,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才,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成伟,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治国,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原告朱发晏诉被告陈治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发晏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发晏自愿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发晏撤诉。本案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朱发晏负担。审判员  叶应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佶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