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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民初17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培严与厦门兴兴翔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培严,厦门兴兴翔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731号之一原告:黄培严,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福良,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兴兴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舫山北二路1115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302945288N。法定代表人:陈碧红,经理。原告黄培严与被告厦门兴兴翔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黄培严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培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培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培严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林认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谢家 燕)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