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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宁波万联国际集装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极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万联国际集装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极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733号原告:宁波万联国际集装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庙前山路178号1幢1号137室。法定代表人:乐振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斌,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凌男,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极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一号146室。原告宁波万联国际集装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极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宁波万联国际集装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万联国际集装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万联国际集装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138元,减半收取计1069元,由原告宁波万联国际集装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建新代理审判员  谭 勇代理审判员  童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鑫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