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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催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台州市享鑫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市享鑫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催38号申请人:台州市享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白塔镇永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MA28GLNX9G法定代表人:吴少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台州市享鑫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6296202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7年1月12日、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赛斯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亿展颜料经营部、付款行慈溪农商行龙山支行、背书人慈溪市亿展颜料经营部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市享鑫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台州市享鑫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红审 判 员  宋国梁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梦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