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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某与高某、党某、党某民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高某,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男被执行人:高某女被执行人:党某男被执行人:党某男申请人郑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淅民商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高某、党某、党某民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7月2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淅民商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冠仰执行员 :田季刚执行员 :李孟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胜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