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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红与周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红,周建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2652号原告:林红,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宏图,浙江紫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荣,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林红与被告周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红于2017年3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2月2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后,被告未予归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建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红借款3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周建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欣人民陪审员 项 蔓 玲人民陪审员 ��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赵 丽 佳 来源:百度搜索“”